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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捐」就法律層面而言,就是不應該存在,然而卻已經在社工界行之有年。

  「回捐」的發生,是許多因素所導致。對於機構來說,許多機構不論規模大小,都可能因為各式理由而發生「回捐」,例如:政府提供經費不足、自籌能力不足、需要週轉金等。對政府方來說,政府方案的內容是否完善,應該要提供哪些補助、多少資源,成效的標準是否不符合現狀,國家的法定項目是否不應該委託民間機構,這些問題都對最底層的社工造成很大的影響。

 

  社工的工作高壓、高風險,遇到「回捐」時,為了機構,為了正在服務的個案,無法一走了之,也只能選擇犧牲奉獻自己的個人權益,對於保障國家社會安全第一線的社工來說似乎是非常不公平與不合理的。因此國家應該要承擔提供社會福利的責任,至少重新審視委外方案的契約內容。此外,政府應當正視「回捐」的嚴重性,並嚴格落實稽查與查核的動作,而非只是發公文「告知」民間的社福機構禁止回捐。另外,社福機構不是為了消化政府方案而存在,應積極找尋出路,而非利用基層的社工來維持運作。

 

  最後社工也應試著為自己發聲,使各方重視此問題。期許「回捐」的問題透過各方的努力逐漸改善,以保障這些為弱勢發聲的基層社工的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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